【案情】
某公司向當?shù)匾患毅y行借款1550萬元,保證人亞某與銀行簽訂了《保證合同》,借款到期后A公司未還款,銀行向法院起訴請求A公司償還貸款并要求保證人亞某承擔保證責任。亞某辯稱其簽訂的《保證合同》為空白合同,合同中書寫的其他內(nèi)容是事后加上去的,不應承擔責任。司法鑒定意見顯示,亞某簽署《保證合同》時合同的關鍵內(nèi)容(如保證擔保的主債權范圍等)確未填寫完整,亞某當時是在一份部分空白的《保證合同》上簽名。 【分歧】 關于本案中保證人亞某是否承擔保證責任,主要有以下兩種意見: 第一種意見認為,亞某簽署的是一份空白合同,擔保的主債權是事后在保證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添加的內(nèi)容,對案涉1550萬元借款進行擔保不是保證人亞某的真實意思表示,且事后亞某也不承認對該筆借款進行擔保,因此該擔保行為不發(fā)生法律效力,保證人亞某不承擔保證責任。 第二種意見認為,亞某在部分空白的《保證合同》上簽字是其真實意思表示,其明知合同中關鍵內(nèi)容空白而不提出異議,表明其對空白部分的內(nèi)容是放任和默認的并且愿意承擔相應后果,因此應當承擔保證責任。 【評析】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,理由如下: 雖然亞某是在內(nèi)容未填寫完整的《保證合同》上簽名,但亞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民事主體,其應當清楚在內(nèi)容未填寫完整的《保證合同》上簽名認可行為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和可能面臨的后果,也應當了解在內(nèi)容未填寫完整的合同上簽名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但其仍簽名,應視為其對上述不確定性有了充分的了解,并自愿對因此產(chǎn)生的不利后果承擔責任。亞某將《保證合同》的關鍵內(nèi)容未填寫完整并簽名后交給某銀行,可以視為其放棄了該權利,且事后又未予監(jiān)督、收回《保證合同》的行為視為亞某已經(jīng)授權給某銀行補正《保證合同》條款。而且《保證合同》打印部分明確載明“甲方(亞某)已閱讀本合同所有條款,甲方對本合同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曉并充分理解,與乙方(某銀行)對本合同含義認識一致”的內(nèi)容,也說明亞某知道在《保證合同》上簽名認可行為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。另外《保證合同》中并無對亞某免除保證責任的有關約定,故亞某以此作為其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的理由,不能成立。 因此,亞某簽訂的《保證合同》應是為案涉的1550萬元借款提供擔保。 |
|
|